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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5338號函辦理。
二、 依衛福部食藥署本(104)年9月10日發布之「食藥署配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臺北市調查處搜索稽查『大醇食品有限公司』之辦理情形」新聞稿(如附件)指出,大醇公司涉嫌於103年1月至本年4月21日間,將通路商退貨之逾期、即期或標籤破損等情況之產品回收後,重新混入新品再製成9項烏醋及2項豆瓣味噌產品(詳如問題產品清單)並販售。
三、 教育部已透過校園食材登錄平臺查詢各級學校使用9項烏醋及2項豆瓣味噌產品情形,並透過該平臺發出郵件通知使用學校立即停用禁售,請學校持續依衛生單位最新發布資訊清查問題產品及停止使用與禁售。
四、 重申學校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餐食,實施營養教育,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且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確保學校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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